移民美國等不起漲價30萬美元資金來源越來越難
50萬美元移民美國末班車,EB-5即將漲至80萬!
6月4日參議員Charles Grassley和Patrick Leahy提出了兩黨聯合提案(S1501提案),旨在延長和改革EB-5投資移民計劃。該提案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,美國投資移民沿用了20多年的投資額該漲價了,從當前TEA(目標就業區)的50萬美元擬漲至80萬美元,非TEA的100萬美元擬漲至120萬美元,並且建議投資金額將根據(CPU)每5年調整一次。
EB-5排期已經靴子落地,隨著EB-5最新改革提案(S1501提案)的提交,EB-5的另一支“靴子”——投資額漲價已經勢在必行,雖然目前該提案尚未敲定落實,但EB-5改革的基本方向已是大勢所趨!
- 發行費必須解釋資金來源
當前狀況: USCIS(美國移民局)曾表示,項目發行費的資金來源並不需要解釋,因為USCIS並沒有“要求項目發行費具有合法資金來源的法律依據”。
擬議變更:在新提案裡,USCIS將擁有要求投資者提供發行費資金來源證明的“法律依據”。根據提案的INA 203.5(b)(5)(L)條款規定,投資者必須證明“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,任何用於支付發行費及成本的,資金都需要通過合法來源和方式獲得” 。
就目前的提案條款,這些擬議中的變更可能意味著,投資者除了需要提供投資款和發行費的資金來源證明之外,還需要證明律師費和申請費的資金來源。
- 須提供遞交I-526申請之前7年的繳稅單
在新提案裡,以下語句,被加到INA 203(b)(5)(L)條款下的相關部分:
DHS(國土安全部)部長可以要求外國企業家的申請包括:
1、 企業和稅務文件,包括:
a. 外國企業註冊記錄;
b. 所遞交的公司、合夥企業和個人的,在任何稅務轄區內的,7年內的繳稅單;
c. 任何其他資金來源的證明;以及
2、 所有未決的、政府民事或刑事行為的,判決書或證明之公證複印件。
所以,針對INA(移民與國籍法)新提案的變化可能會要求所有投資人必須提供過往7年的法人、合夥企業和個人的納稅申報單。
- 協助轉款的中間人的身份證明
當前狀況:目前,無論是相關法規還是INA(移民與國籍法),都不要求投資者提供任何兌換美元並向美國轉賬過程中,所涉及的中間人的身份證明文件。
擬議變更:投資者將不得不提供,所有貨幣兌換以及投資款、發行費和其它費用轉賬過程中,所涉及的所有中間人的身份證明文件。
- 贈與限制:只能來自近親屬,或要提供稅單
當前狀況:目前,無論是相關法規還是INA(移民與國籍法),都未對將贈與作為EB-5投資款作出任何限制。相反,按照USCIS的政策,投資者只需要提供贈與資金的來源證明文件,以及一封投資款的贈與無需償還義務或期望的書面聲明。
擬議變更:投資者可能使用的贈與資金,只能來自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姊妹或祖父母。另外,贈予行為必須出於誠信,並且不能規避對於許可的收入來源的任何限制。
同時,如果贈與款在EB-5投資款中佔“很大比例”,贈與人必須提供遞交I-526申請之前7年的繳稅單,以及任何針對贈與人的金錢方面的判決文件。贈與款構成EB-5投資款“很大比例“的具體金額並未明確。
- 貸款限制:貸款必須由投資者所擁有的資產來擔保,而且貸款方必須是“有信譽”的銀行或其它有牌照的貸款機構
在新提案裡,“源於負債的投資款能被視為滿足了最低投資要求,僅只有在該投資款通過投資者擁有的資產擔保的情況下。”此外,貸款方必須是“有信譽”的銀行或其它有牌照的貸款機構。
首先,看起來,提案可能會使USCIS有權在投資者遞交I-526申請之後,決定一個銀行的信譽,也就是投資者已經獲得貸款並作出投資之後。
其次,如果該提案通過,看起來投資者將不再能夠,通過公司股權從公司借款作為資金來源,除非發放借款的公司碰巧是有牌照的借貸機構。
現在公司借款是一個非常通用的資金證明模式,如果否決掉這一方式,可能會將資金證明方式推向只有房產抵押的這一唯一模式了。
最後,如果該提案通過,新法將授權USCIS否決那些投資者通過第三方房產來抵押獲得貸款的案子。
注:各個城市都在限購,想多買房而將自己的房產掛在親戚名下並不鮮見,而將自己的小孩放在房產本中,極其普遍。如新規生效,中國投資者就不能將與子女共有的房產作為抵押,來借款投資EB-5項目了,這樣說來,資金來源證明的通道又更窄了。
緊抓EB-5申請最後“紅利期”! 9月30日改革大限將至!
綜上所述,S1501提案中所提高的EB-5申請門檻,遠非只是投資金額的“漲價”,TEA認定收緊,就業計算以及資金來源解釋等方面的細則更改,為今後EB-5申請帶來了更高的難度,如今,9月30日法案延期改革之日已漸行漸近,這段時間將會成為EB-5美國投資移民的“最後紅利期”,在EB-5排期的影響下,有意向投資移民美國的投資者,更應儘早選定項目,及早提交申請,趕在930大限之前,搶搭舊政末班車!
EB-5美國投資移民申請條件(現行政策)
.年滿21周歲,無犯罪記錄
.投資50萬美金至美國移民局批准商業項目5年
.創造10個就業機會